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推广运用非现金结算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05642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4]274号 |
发布机构: | 厅财务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推广运用非现金结算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04-17 |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
长期以来,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交通运输畅通、高效、安全、绿色的出行愿望和需求,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与质量。但是近期有群众反映,在我省交通运输系统部分单位办理各项缴费业务或消费付款时,缺少非现金结算设备,只能采取现金结算方式,给相关当事人带来不便,随身携带大量现金为他们的人身安全带来隐患。事实上,大量的现金结算,也给我们交通系统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增加了工作量、责任和风险。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交通运输行业服务水平,防范现金结算存在的风险,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广和运用POS机等非现金结算手段,不断提高工作效能。
一、所有涉及收费,且现金结算量较大的单位,均应在服务窗口增设POS机等非现金结算设备或手段。
收取路产赔偿、超限运输监护费的收费部门,原则上均应增设POS机。
高速公路收费站仍以推广“三秦通”卡为主,但应在收费额较大及省界收费站安装适当数量的POS机,作为辅助手段。
服务区加油站原则上都应安装POS机,业务量大的其他消费部门,也应安装POS机。在城市周边的服务区,可协调银行安装ATM机。
二、POS机的安装由各收费管理单位同收缴专户开户银行协商办理,并签订安装POS机设备协议。
收取通行费的收费管理单位,须将安装POS机设备协议报备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以下简称收费中心),POS机的关联账户必须是收费管理单位开设的通行费资金解缴户。
通过POS机缴纳通行费的,不享受“三秦通”卡的优惠。
三、POS机刷卡产生的手续费及ATM机的安装费用,各相关单位要和银行进一步沟通协调,尽可能降到最低。
鉴于银行手续费由银行在结算时直接扣收,各收费公路管理单位应在其解缴专户预存部分资金,用于垫付银行手续费,以保证通行费收入按收费系统统计数据全额上解。
联网高速公路收费站POS机刷卡产生的银行手续费在高速公路联网经费中安排,定期补助各收费管理单位。具体办法由收费中心制定。路产赔偿、超限运输监护费POS机刷卡产生的手续费,从收取该费用的财政返还资金中列支。
四、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要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渗透到管理服务之中,要树立创新意识,关注金融业信息化的发展,适时采用新的、先进的结算手段,尽量方便服务对象。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4月15日